以案说法 | 妥善保管“两卡” 拒做诈骗“帮凶”
栏目:案件播报日期:2024-10-23作者:魏海智阅读:8449

正义之声网讯【解桂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现在已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不少犯罪分子恣意以信息网络为媒介,通过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信息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严重危害。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被告人焦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按照他人要求从天津市前往贵州省贵阳市石阡县,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焦某共计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该银行卡于当日转入钱款共计人民币1093057.24元,其中571692.24元为诈骗钱款。
【审理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临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其判处拘役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越来越多人受“轻松赚钱”的蛊惑,出租、出借或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明辨是非,不要为了贪图小利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和电话卡等重要物品。
编辑:魏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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