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授权分公司 以分公司的名义要求退还预付款应否支持?
栏目:案件播报日期:2023-05-25作者:魏海智阅读:4348

正义之声网讯【袁秋林 王妍】分公司代总公司追退款,被告辩称区分子母公司,总公司退款应如何追付,法院告知另案起诉。
【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19日,原告S公司(美国)与被告通过邮件形式确认订单及总金额,并向被告支付预付款。后因被告原因不能按约交货,原告向被告出具正式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的声明,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额返还预付款。被告亦出具声明,确认收到原告预付款,并承诺全额退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但被告未全额返还相关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22,917. 22 美元预付款并支付利息。
【各方意见】
原告认为:
V公司(S公司的总公司)亦与被告通过邮件确认了订单及总金额,原告S公司与其总公司V公司依约支付合同预付款,因被告的原因不能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双方达成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的合意,被告退还部分款项后,剩余款项未按承诺履行,被告久拖不还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认为:
原告起诉的诉求包括其与V公司的总数额,并没有将数额进行区分,由于疫情原因被告没有履行,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被告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所欠付的货款,返还属于原告S公司的部分。

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涉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位于中国大陆,本案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审理。二、关于授权统一结算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V公司是S公司的总公司,其授权由其分公司S公司统一接受被告退还预付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S公司接受总公司授权,应当以总公司为主体提起诉讼,故S公司主张被告返还V公司预付款1,871.97 美元主体不适格, V公司可另案告诉。三、关于返还预付款及利息的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审理结果】
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S公司预付款21,040.25美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下一篇:借钱容易要钱难 民间借贷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