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舒兰:惊呆!新买房屋住进陌生人

栏目:案件播报日期:2023-10-24作者:阅读:7688

导读: 2021年马某购买了位于舒兰市厦门花园的一套二手房,后马某一直在外地务工,房屋并未居住,购房半年后马某姐姐到该房屋收拾却发现里面住进了陌生人,姐姐不明情况立刻给马某打电话询问,远在外地的马某为...

2021年马某购买了位于舒兰市厦门花园的一套二手房,后马某一直在外地务工,房屋并未居住,购房半年后马某姐姐到该房屋收拾却发现里面住进了陌生人,姐姐不明情况立刻给马某打电话询问,远在外地的马某为此感到震惊,房屋没有出租和外借,到底是什么人趁自己不在家的时候撬开门锁私自居住进去了?姐姐知晓情况后立即报警,在警方的协调下才搞清了事情的原委。对方称自己才是房屋真正的主人,房屋之前是转交中介帮忙售卖,但是现在不想卖了。马某疑惑了,自己明明花了钱,可是房产证还没有办,原房主又说不想卖了,现在这房子该归谁呢?充满疑惑的马某诉至舒兰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1日,李某从徐某处以80000元价格购得位于厦门花园小区的该处房子,并转手以13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成交合同》,交易房屋时李某告知马某该房屋系其从徐某处购得,因未满两年,现还未过户,但是他能协调让徐某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徐某从他人处知晓李某将房屋卖出了,比自己卖出时还多了5万元,徐某心理产生了落差,不愿再配合过户,2022年2月份马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补充合同》,约定甲方(李某)于2022年5月31日前协商徐某将产权过户到马某名下。如果在5月31日前不能完成过户,乙方(马某)将退还该房屋,甲方(李某)归还马某已付的130000元房款;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因李某未能在2022年5月31日完成过户,并且没有在5月31日前归还马某购房款130000元,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故法院判决李某返还马某购房款130000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迟迟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马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案子后联系仔细阅读卷宗,了解案件情况,并把双方叫到一起,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给付马某30000元,余下款项每个月支付25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

经过执行本案发现,案件发生的根源就在于马某和李某为了省下房产买卖过户的税费,没有在买卖房屋后及时办理房屋过户,而是约定了在房屋满2年税费大幅降低后再办理过户,从而导致房屋买卖交易失败,徒增了后续的麻烦。

舒兰法院法官提醒,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切忌延期办理房产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