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法院:勿拆勿动!私自拆除他人牌匾属侵权行为!

栏目:案件播报日期:2023-10-30作者:崔苍竹阅读:4449

导读: 风日晴和,天云共色。一个工作日的下午,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法庭庭长姜跃辉放下手中案卷,前往调解室,与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交流,最终成功将该起纠纷化解于诉前。案情回顾“现在...

风日晴和,天云共色。一个工作日的下午,长岭县人民法院长岭法庭庭长姜跃辉放下手中案卷,前往调解室,与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交流,最终成功将该起纠纷化解于诉前。

案情回顾

“现在我的牌匾不仅被拆了,还被损坏了,你得赔我!”长岭县某有限公司负责人激动地说。

“我租房子的时候,不知道广告牌是谁的,我以为是房东的!”李某解释道。

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就侵权问题争论不休。原来,在租赁某宾馆房屋(挂有一牌匾)后,李某为经营酒业,未经原牌匾所有人某有限公司同意,私自将其牌匾拆下并毁坏。万万没想到,正是这一拆,李某“侵权的齿轮开始转动”,现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6000元。

调解过程

了解案情事实后,为消弭纠纷,姜跃辉一方面从法理角度释法明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展开说服劝息工作。劝解李某时,“归根结底,你都是没经别人同意,就把别人的牌子拆了,于情于理都应该赔偿人家。”劝解某有限公司负责人时,“李某的确有错在先,但是他也确实是为了尽快做生意才拆了你的牌子,来到这里,大家都是为了和平解决问题,赔偿款金额是不是可以再商量商量?”

经过两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李某当场赔偿某有限公司3000元。至此,案结事了,双方满意离去……

法官说法

本案的纠纷是物权的侵权纠纷,当事人李某为经营酒业,未与物权所有人协商,便私自采取不理智、不合法的手段,强拆他人广告牌,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失赔偿责任。在这里提醒大家,他人物品莫轻动,侵权赔偿会心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