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有继承权,所占房屋如何处置?

栏目:现在开庭日期:2024-05-31作者:魏海智阅读:5492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朱光华】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给付宋某房屋装修补偿款2万元,宋某搬离涉案房屋。该案中,李某与宋某系同居关系。2011年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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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朱光华】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给付宋某房屋装修补偿款2万元,宋某搬离涉案房屋。

该案中,李某与宋某系同居关系。2011年始,李某与宋某便居住在涉案房屋内,2022年李某因病死亡。2023年9月,经公证处公证,涉案房屋应由李某儿媳张某和李某孙子继承,张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宋某却拒绝腾出房屋,张某及李某孙子只得诉至法院。

宋某辩称,李某去世前,房产证一直由自己保管,原告方一家,对李某既不探望,也不照顾,更不赡养。李某生前意欲让自己在该房屋内养老,而对于原告方私下转移房产之事,自己毫不知情。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方违背李某遗愿,从人情道义出发有悖人性。

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李某系同居关系,对李某所有房屋无继承权。而宋某在李某去世前,未能与李某达成对李某所有房屋设立具有居住权的遗嘱,更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居住权登记,故其辩解称“居住在该房子内养老送终”并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宋某曾经患脑出血,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现不能独立生活并居住在此房屋中,已被亲属送往养老院生活。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原告提出向宋某支付部分房屋装修补偿款,宋某也主动提出将其私人物品搬离案涉房屋,至此,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居住权登记设立可以使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尤其在老人养老和财产继承等方面,如解决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等问题,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民生权益。 

编辑:魏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