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宅基地交易过户?法官释法促返还
栏目:现在开庭日期:2024-07-25作者:阅读:8765

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毕宇航)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西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签订《个人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曹某将继承取得的位于永吉县双河镇某村一处房屋32000元价格出售给王某,曹某承诺随时配合王某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付款方式为支付宝转账一次性付清。此后王某多次找曹某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曹某以种种理由一直推脱,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调解:
受案后,承办法官于洪军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曹某认为房屋是自身合法继承,手续齐全,已经交付王某,不存在争议。于洪军认为此案事实清楚,矛盾争议焦点明确,于是确定了“调解为主”的基调。
在西阳法庭,于洪军首先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了目前的主要矛盾争议焦点,了解了曹某对法律认知的疏漏,于洪军从“情、理、法”等多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知识普及。在于洪军的耐心调解下,曹某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督促执行:
调解协议达成后,于洪军一直关注案件履行情况,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督促履行。“于庭长,你放心吧,我们俩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办完了相关手续,真是太感谢你了!”王某在电话中对于洪军表达了感激之情。在得知双方当事人已全部履行完义务后,于洪军悬着的心也终于放下了。
下一步,西阳法庭将立足审判职能,做深做实诉源治理、执源治理,以“如我在诉”的情怀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优质高效办理案件,努力传递司法温度和力量,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或过户。法治环境下,群众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编辑:正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