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法院:替人担保需谨慎,别为“义气”做了“背锅侠”

栏目:现在开庭日期:2023-09-27作者:阅读:9687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 牟晓琦 蔡壮)在生活中,从事买卖、借贷的活动时,经常会遇到找人作担保或者被亲戚朋友请求作担保的情况,有很多人基于“义气”,就稀里糊涂地帮他人做了担保,最终无奈落到替人背...

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 牟晓琦  蔡壮)在生活中,从事买卖、借贷的活动时,经常会遇到找人作担保或者被亲戚朋友请求作担保的情况,有很多人基于“义气”,就稀里糊涂地帮他人做了担保,最终无奈落到替人背锅的地步。要知道为他人担保是一件非常重大的有风险的事情,需要谨慎,再谨慎。今年8月,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欠款人无力偿还,最终担保人偿还了全部债务。

2022年1月,王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通过张某联系向李某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当年3月7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还款,则支付违约金2000元,约定月利率1 分支付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保证人张某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后王某、张某未能还款,李某索要借款无果,将二人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经法庭审理认定,王某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且交付了出借款项,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某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故判决王某应偿还李某借款本金8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的张某负同等债务。在判决生效后,张某支付了本案全部欠款。

关于张某的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编辑:正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