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营法院:高效服务安商,司法温度暖商
栏目:现在开庭日期:2023-12-11作者:罗文敬阅读:4584
导读: 近日,原告某钢材公司和被告某建筑公司就某工程项目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钢材,双方就合同单价达成一致意见,还就剩余4%的货款合意待项目完工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在履行合同过程...

近日,原告某钢材公司和被告某建筑公司就某工程项目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钢材,双方就合同单价达成一致意见,还就剩余4%的货款合意待项目完工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对账,确认产生货款76余万元,建筑公司陆续支付款项73余万元,剩余4%的货款却一直未支付。为此,钢材公司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中,针对钢材公司是小微企业,而建筑公司是国有全资企业这一事实,在判决逾期付款利息时,为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船营法院未按常规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而是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针对大型企业拖欠小微企业款项的规定,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判决逾期付款利息。
下一步,船营法院还将进一步发布涉及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以更优质司法服务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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