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审判司法为民 人性司法护航企业促发展
栏目:现在开庭日期:2023-12-15作者:阅读:6571

正义之声网讯(永吉法院 马佳慧 孟馨)永吉县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决策部署和吉林省委政法委《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十项措施》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文件,近日,该院依法依规,从快从轻妥善办理一起涉企业负责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近期,永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被告人王某伪造企业印章罪案件。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期间,负责申报吉林省农业厅关于省级发展棚膜经济补助资金的项目。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在资金拨付阶段,为补全财务资料,被告人王某伪造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20张。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称自己经营家庭农场,现正值蔬菜大棚种植期间,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
办案人到被告人王某经营的家庭农场实地踏查,了解到该家庭农场正在经营中,建有温室大棚35栋,土地面积54亩,年产量约100万斤新鲜蔬菜,现农场有28名工人,大部分系老年人。目前蔬菜长势良好,据了解,从选种、育苗、种植均由被告人王某提供技术支持,蔬菜的销售也由被告人王某一人管理。该家庭农场被永吉县农业农村局推荐为吉林省“菜篮子”应急保障基地。
伪造企业印章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永吉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司法政策文件对民营企业经营者进行审查,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有利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和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故对被告人王某依法裁判。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永吉县人民法院立足于审判,积极拓宽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了本案,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性,努力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正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