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栏目:现在开庭日期:2024-01-19作者:魏海智阅读:7876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李薇】日前,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某、许某某、金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为进一步增加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临江市...

4caf1bb6dcfda19e1733fd46b0568da1_ff2c334fc8a76e5f7c3a67cece845a13.jpg

正义之声网讯【李薇】日前,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某、许某某、金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为进一步增加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临江市人民法院适用“3+4”七人制合议庭(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审理。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夏季,被告人陈某某为狩猎,通过网络购买扎枪、斧子、猎套等猎捕工具。2023年春,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二人到山上下设两个猎套。隔月,陈某某发现有野生动物上套,遂联系许某某共同前往现场。二人使用斧子、扎枪等工具将猎捕到的黑熊杀死后,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金某某告知其打死一头黑熊并让其开车前往山下接应。金某某同意并驾驶汽车到达后,三人一起将黑熊死体装入车后备箱内并在返回行驶途中被查获。经吉林省松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鉴定的动物尸体为一头雄性亚洲黑熊,别名狗熊、黑瞎子。亚洲黑熊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0000元/只。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称,陈某某、许某某、金某某非法捕猎、运输国家珍贵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金某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并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审判过程及结果】

庭审前,合议庭成员认真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庭审过程依法定程序进行,合议庭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控辩意见及辩论意见。

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许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金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许某某、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通过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公益诉讼是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是以诉讼的方式保护公益的制度。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金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要求被告三人赔偿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临江市人民法院推进生态司法,坚持惩罚、教育、预防、修复一体推进,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效衔接,形成“破坏—惩罚—修复—监督”的生态修复闭环,积极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责任承担方式,为保护绿水青山筑起了坚实的法治屏障。临江市人民法院也将持续依法严格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突出在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建设生态美丽临江贡献司法力量。